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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의 調解制度와 離婚法規에 대한 一 檢討

  • DONG-A LAW REVIEW
  • 2010, (47), pp.361-401
  • Publisher : The Institute for Legal Studies Dong-A University
  • Research Area : Social Science > Law

LEE JONG-KHIL 1

1동아대학교

Accredited

ABSTRACT

在中國構建調解制度, 具有非常特別性. 調解制度不是對中國傳統調解制度加以簡單改造, 也不是對域外家事調解制度加以盲目移植, 而必須要立足于中國具體國情, 以科學的實證性爲指導來獨創構建.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之結構、作動和性格都是對特定社會的文化、歷史和意識以及經濟環境的反映, 所以本論文應當從中國的社會文化中來尋找中國調解制度的基因. 調解制度是中國在司法救濟節次上的基本制度. 特別地關于家事調解, 有關法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和婚姻法等等. 優先在這裏我檢討對于中國調解制度的內容一般, 我硏究了家事調解制度以離婚法規和案例爲中心. 家事調解制度的特性不僅符合費用相當性原理, 具有成本節約優勢, 而且也能節約時間. 因爲法律體系是一個昻貴的糾紛解決體系, 中國社會有理由選擇家事調解制度, 幷且有在歷史文化的基礎上的理由. 因爲家事調解是以夫妻、親子、扶養、繼承等有關人性愛恨情愁的家事糾紛作爲解決對象, 通過社會道德、倫理觀念的勸說和敎育, 不僅使當事人能够自主做出決定, 而且加以幇助家事紛糾當事人維持人際關係之和諧. 家事紛糾涉及婚姻家庭秩序的和諧穩情, 具有較强的公益性. 家事案件是一個複雜的糾紛體系, 它旣包括訴訟案件,也包括非訟案件. 與單純的契約財産關係不同的是, 以離婚爲中心的家事糾紛通常具有較强的公益性, 也涉及對弱勢群體利益的照顧和維持. 所以在這個論文我希望改善中國調解制度的諸般問題點, 還有想了持續發展中國特色的調解制度. 總之, 我期待現今韓國的訴訟制度和家事制度也以韓國的法文化、思想和歷史、習慣等爲基礎得構建合適對于韓國人的獨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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