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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影响及展望

  • DONG-A LAW REVIEW
  • 2011, (53), pp.435-467
  • Publisher : The Institute for Legal Studies Dong-A University
  • Research Area : Social Science > Law

Zeng, Xing-Hua 1 CHO DONG JE 2

1中国西南政法大学
2동아대학교

Accredited

ABSTRACT

中国的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颁布的法律。在信奉“修身、养性、齐家”的中国,婚姻法的地位重要,民众关心度高。从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完成了反对封建婚姻家庭的伟大历史使命,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是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建设和婚姻自由的要求,到2001年修改婚姻法是关注和保护弱者,维护家庭的稳定。每一次,婚姻法的颁布和修改都牵动民众,民众以极大的热情参与,以认真的态度讨论。每一次新婚姻法或者婚姻法修改的出台,都带来了一场婚姻革命,引发了离婚高潮。进入21世纪的新中国,针对婚姻家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和难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颁布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主要是针对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2003年12月25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2011年8月12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针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经颁布,迅疾在中国大陆引起巨大反响,有人赞成,有人反对。但是无论赞成者还是反对者,民众觉得,关于婚姻这件事,有些规则被改变了。本文尝试从中国婚姻法的颁布、修改的历程,以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着手,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中心,较为详细的归纳和整理了中国大陆民众及媒体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的各种观点和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不同观点进行了陈述,也提出了我们的不同意见和修改建议,并指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中国社会的巨大影响。无容置疑,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经过3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且在广泛收集民意、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针对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了许多有创新之举的规定。如,亲子规定,非常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生育权的规定,养老保险金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规定。而且为全国司法审判统一了裁量尺度,有利于审判的公正和效率。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有不尽完美之处,其中的第7条、第10条便存很大争议。我们期望通过争议和探讨,司法解释不但能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而且能更加符合法律本意,更好的兼顾中国国情和社会常理,更能表述中国大多数民众的心声,从而让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更好的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幸福、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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